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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06年05月18日 10:02

关于规范和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6137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自学考试实践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浙教计〔2005117)悉。根据自学考试教学特点和要求等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由各主考学校按教学大纲规定负责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工作,不分本、专科,按专业性质不同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   文、法、财经、管理类60/生·课次。

()   农、林、理类120/生·课次。

()   工、医、药类180/生·课次。

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对以实验形式进行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而该实验又由多个子实验组成的,3个以内的子实验不得加收费用,从第4个起每增加一个子实验加收30元,但累计加收不得超过120元。

二、课程性专门技能考核(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考核)。由各主考学校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有关课程性专门技能的考核工作和收费。具体标准为:

()   外语听力:50/生·课次。

()   外语口语:100/生·课次。

()   外语听力与口语合二为一设置的课程:120/生·课次。

()   体育、艺术等专门技能考核150/生·课次。

三、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核等),由各主考学校执收。专科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不分专业)统一为250/生·专业;本科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不分专业)统一为350/生·专业。

对毕业环节综合考核不合格需要补考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为10/生·次,由各市、县()自考办执收。

五、毕业审定收费和学位审定收费。教育部门组织的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为50/(含证书工本费),由各市、县()自考办执收;教育部门与其它部门合作开设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20/人(含证书工本费),由各市、县()自考办执收。学位审定费为70/(含证书工本费),由各主考学校执收。

六、考前培训(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考前培训)由考生自愿参加,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按成本自主制定。

七、本通知自200661日起试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浙财综85号、〔1994〕浙价费联38)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6245号、浙财综〔199697)有关自学考试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各执收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