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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时间:2020年11月20日 09:38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党政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2.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成员一般5-9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2-3年。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学位授予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 学位授予条件

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在1.8及以上;

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三条 不能授予学位情况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未达到1.8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而受到记过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学分绩点不足1.8但达到1.5及以上,或只受到一次记过处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毕业前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达到3.0者;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三)在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者,论文发表时间截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四)在由我校组织参与的学科竞赛中获得A类竞赛三等及以上奖励、B类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C类竞赛一等及以上奖励者。(A类竞赛是指:列入省教育厅质量监控指标的学科竞赛;B类竞赛是指: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的学科竞赛;C类竞赛是指:省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上述奖项须由校竞赛委员会认定。)

(五)主持立项或完成一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者;

(六)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证书时间截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七)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者(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八)通过中国人事考试办公室或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办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除外);

(九)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技工类考试除外),获得中级及以上资格者;

(十)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考取公务员或参军入伍者;

(十一)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者(需由学校团委认定);

(十二)确有其他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以上12项条件之一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获得相应的证件、证书、授权书等方可申请学位,申请时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第五条 因未获得毕业证书而不能取得学位的结业学生在最高修读年限内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和不能授予者的名单及相应材料,经教务处及学位办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及学位办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2011年以前入学的各年级学生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