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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15:45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科技学院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科技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联系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促进人才、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为学校和校友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留和路318号浙江科技学院行政楼328室。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与国内外校友加强联系,开展校友之间的科技协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组织校友开展活动,进行学术、工作经验交流;收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三)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性资料,建立校友档案,出版校史性书籍和编辑有关刊物;

(四)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和校友的各项事业;联络校友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培养国家经济建设急需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作贡献。

第三章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浙江科技学院校友:

1.浙江科技学院(包括前身:浙江大学附属杭州工业专科学校、浙江大学附属杭州高等专科学校、杭州高等专科学校、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2.浙江科技学院(包括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及其他各类学生。

3.浙江省轻工业学校、浙江省造纸工业学校(含:浙江省轻工业技工学校、浙江化纤职工中专、浙江省轻纺工业技校、浙江应用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4.浙江科技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仅、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资料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校友的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联络校友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五)关心和促进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筹资办学、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收集整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2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办公室主任1人、任期原则均为四年;本会可根据情况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管理审批校友会经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成立校友总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