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浙江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对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和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及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入伍、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浙江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不符合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书面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含实践性教学)的学习及考核以完成学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评定分别为百分制和等级制。跨学期授课的课程,每学期均有考核,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上课、出勤、作业、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
第十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可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考试与新学期初正常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设补考。补考不办缓考手续。凡旷考、考核违规或者考核作弊者,考核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取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病假、事假或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考试资格,需重修后,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及时查询个人考试成绩。对成绩评定有疑问,需在考试后一个月内核对或提交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课程免修(学分互换)或免考。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与原则: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性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免考。
(二)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省级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免考。
(三)非英语专业高起专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或以上级别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免考高起专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四)非英语专业专升本学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级别或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级别,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免考专升本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五)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作为课程取得成绩的证明,必须有相应的成绩单,并经毕业学院(校)教务处盖章。
(六)专业课程和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考。
(七)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修免考手续,申请免修免考课程不能超过总课程的1/3。
第十五条 对于课程考试、补考均不及格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达到本门课程免修免考条件的,可以补办该课程免修免考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登载:
以自考成绩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学生,其相同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自考成绩转换为相应的等级制登载。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成绩合格的按良好记,成绩达到良好的按优秀记;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成绩合格的,均以优秀记。其他情况申请的以该成绩的相应成绩登载。
第十七条 提倡学生积极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巩固知识,提高水平。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免考,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工作、入伍等原因不能参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学校批准后,可给予休学。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进行,期间给予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期开学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学籍管理等各方面均按下年级的规定办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可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
1.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正常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经查实有替考或代人替考行为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予以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退学处理学期开始的学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教学点
第二十二条 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须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转学,必须在我校报到并完成电子注册学籍后,方可申请办理。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学原因和相关佐证材料,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转学手续应在第一个学期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需在入学后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且只能在同一科类内进行,不得跨科类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地点转变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转教学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学习年限、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层次的标准学制为2.5年。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年限。学生从获得学籍时间起,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各类学籍异动时间)为5年。
第二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环节,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及学生学习档案。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完整的学生学习档案包括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学士学位申请表等。学生本人不得私自拆开档案袋,须交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保管、拆阅。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学习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均为唯一性证件,学生须妥善保管、留存。如遗失须登报申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学校可出具证明书,但不能补发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五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各级学生参照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